(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承担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
(三)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工作,研究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规划,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产权(股权)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工作。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
(四)根据权限和法定程序,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考核和奖惩,提出任免建议;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制定和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
(五)根据规定和程序,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草案,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和执行责任。
(七)负责所监管企业稳定情况信息的掌握及维护稳定工作的调度、协助、处理工作。
(八)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责任。
(九)管理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十)归口管理市属行业管理办公室及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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