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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4-05-05    发布人:长沙市国资委

一、事项名称: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流程

二、设定依据:《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37号)、《关于印发<市属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各区县(市)管理的工作规程>的通知》(长办通知[2010]30号)文件。

三、申请条件:市属国有、集体、改制及破产关闭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属地政府

四、办理材料:资产划转的申请报告、《市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协议书》、《非经营性资产分离移交框架协议》, 非经营性资产清册及权证材料。

五、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六、办理地点:市企改办综合科、市国资委办公室

七、联系电话:市企改办84312448、市国资委85915001

八、办理流程:

1、企业对企业所有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移交进行清理造册,明确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价值量按企业账面值或改制评估值体现。

2、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后,与各区县(市)政府牵头部门、街道对接确认,纳入监管非经营性资产需与企业(商业)国资公司对接确认,就非经营性资产移交达成一致意见。

3、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移交作为企业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内容写进移交协议,企业主管部门与属地区县(市)政府签订移交协议书。

4、协议签订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提出资产划转申请,并附移交协议和移交资产清册,并附有所有权证、土地权证和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5、市企改办对企业主管部门移交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市国资委向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下达国有资产划转文件,企业依据国资委划文件和移交协议,按会计准则进行移交资产的账务处理。

7、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非经营性资产无权属证明,先以协议移交,待确权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8、各区县(市)政府对移交资产加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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